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7182。

法定代表人:张友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邱长花,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与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邱长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元,被执行人邱长花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价值605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邱长花价值905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6050元(含执行费);

四、划拨被执行人邱长花的存款9050元(含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代  秀  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可唯(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