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异189号

案外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华山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江丙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婷,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谌**。

被执行人: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区湘江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彭礼乾。

被执行人:彭巍,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德阳万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过程中,案外人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称,对本院拍卖的三套营业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停止拍卖行为。

经审查,四川德阳万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川0603执1118号之一、(2019)川0603执1577号之一、(2019)川0603执14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久安新坐标2栋2-1号、2栋2-2号、2栋商办3-1号的三套营业用房。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授权。”的规定,本案案外人就优先受偿权只能就拍卖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能以其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为由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据此,优先权人针对人民法院财产处置变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文东

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蒲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