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11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巍,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巍。
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川06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2593595.00元及利息等,至2019年九月尚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6月21日申请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建的预售营业用房八套,本院现已通过(2019)川0603执147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三套营业用房的拍卖处置。因处置周期过长,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暂作终本处理,待拍卖变现后再按规定参与分配。至此,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6民终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宁
审判员代秀荣
审判员韩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