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

黄军、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718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60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在二审中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上诉人不同意一并处理,准备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敏
审判员杨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