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23民初1987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四川省中江县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吕勇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江县东城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00元,减半收取5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