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曲木衣布子,男,彝族,1999年11月1日生出,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古城街59号1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文举。
曲木衣布子与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曲木衣布子依据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2021]6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13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720元。
执行中查明,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眉东劳人仲案[2021]65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邮寄诉状,本院(2021)川1402民初4633号案件立案受理。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2021]65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木衣布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彦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