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古城街59号1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文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东,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珠海路西一段11号。
法定代表人:邹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家审判员毛文婷
审 判 员 吴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兮 婧
书 记 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