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02民初4165号
原告:**,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生于1963年12月2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7648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5年因被告承包的广元天立国家学校装饰工程需要,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工程中的食堂保护层、宿舍厕所回填、宿舍防水保护层等项目提供劳务,未签订合同,并口头约定了单价,原告完全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告所施工总价为136489元,该项目现也早已交付业主使用,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60000元劳务费,余下部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文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已于2020年7月1日在本院立案受理,现原告**以相同被告、相同事实、相同诉讼起诉在我院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已经立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伏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