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财富路东侧龙凤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树辉。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10251号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940000元及违约金18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和本案案件受理费8051元、保全费5000元。截止2020年8月4日,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投资经营、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和住所地调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2019)川0703民初102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琴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张梓入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