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279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非常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远,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2021)川0802民初3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4656.57元(工程款1932813.83元,利息19016.74元,案件受理费11098.00元,执行费2172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