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9861号
原告:四川鹏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盛茂,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东,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
法定代表人:陈术琼。
第三人:四川鹏尧智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佳。
原告四川鹏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亿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鹏尧智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四川鹏尧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鹏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