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尧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鹏尧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鹏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谷曰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鹏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广仲裁字第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90万元的财产。(具体查封或者扣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