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进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0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邓福荣,理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调解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802执68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阳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