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丰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丰胜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杨林。
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森缘。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785.00元(本金165404.00元、执行费238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