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恢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森,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蔚宇,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森缘,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开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后,于2021年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又于2021年10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11处房屋。还于2021年11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已抵押的位于广元利州区5处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xx沃尔沃牌、川xx五菱牌、川xx奥迪牌、川xx三菱牌、川xx指南针汽车各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xx东风牌、川xx北京牌汽车各一辆。前述查封的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故无法启动处置程序;所查封的车辆均未被实际扣押,故无法启动处置程序。通过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能否实现财产权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惠淋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谢强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怡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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