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2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益宾,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1日,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森缘,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后,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于2021年11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xx沃尔沃牌、川xx五菱牌、川xx奥迪牌、川xx三菱牌、川xx指南针汽车,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xx东风牌、川xx北京牌汽车,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故无法启动处置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广元利州区5处号房屋,2021年11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11处房屋,上述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故无法启动处置程序;又于2021年1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元市某公司100%股权中享有的97.375%(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947.5万元)股权,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股权。通过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科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案已将三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能否实现财产权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惠淋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谢强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怡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