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鱼鳞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民初823号
原告:广元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应明,董事长。
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鱼鳞村村民委员会(原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鱼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鱼鳞村。
负责人:惠俊仁,主任。
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沙河场镇。
法定代表人:张奎,镇长。
原告广元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鱼鳞村村民委员会、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广元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00元,由原告广元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仇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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