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2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18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四川省苍溪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作出的(2018)广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均在四川省苍溪县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广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伟
审判员***
审判员党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