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剑阁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男,生于1955年5月15日。
委托代理人***,剑阁县白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