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3022号
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井镇马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巨斌,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阳,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荣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北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荣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计1052元,由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凤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