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荣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执218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段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智勇,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8)川0903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所有权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登记情况、工商部门注册公司情况和证券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了划拨200419.79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四川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商业用房屋进行拍卖价款抵偿被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经在本院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拍卖,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二拍流拍保留价抵偿其中的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凤富

审判员  张 战

审判员  唐晓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