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1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影,遂宁市慈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北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智勇,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妙慧,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滨江中路1130号滨海名城二期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文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华蓉,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