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117号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五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27480340H。
法定代表人:冉啟枰,总经理。
被申请人:阆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江南办事处阆剑路南津关。
法定代表人:杨彩虎,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阆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川1381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阆中**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8813××××0122)上的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后该案经过审理,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阆中**置业有限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阆中**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8813××××0122)上的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华 强
人民陪审员 杨 策
人民陪审员 刘 素 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