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1536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峰,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秦岭,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赤斌,四川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五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冉啟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彬,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岭、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叙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筱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