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5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冉啟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男,194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舒福文,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2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4月14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实际扣划被执行银行存款36246.36元。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房屋及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南充市××路××段××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路××段××号车库以上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系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信息登记。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和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委托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调查。

5、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839918.52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36246.36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803672.16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