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民再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号天华大厦****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延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恩阳分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川19民申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原审、再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辩论权利,依法应当再审;2.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劳务合同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该案民事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予成立。原审法院程序合法,而且没有剥夺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本案一审中再审申请人的负责人明知恩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事情,不配合诉讼的相关事实,属于放弃自己的辩论权利。虽然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书面劳务合同,但不能否认不存在劳务关系,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一审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所承揽的工地提供了劳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再审申请人所称的劳务公司存在转包的事实。综上,本案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一审被告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述称,就本案而言,一审被告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将案涉工程依法发包给再审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进行结算,我们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劳务关系,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向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未直接向该公司送达,而是由***代收,***在代收法律文书时未出具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也未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的签收行为不予认可,并称未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一审法院的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