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民终1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0年10月14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道贵,男,汉族,1934年9月2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41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德员,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庞道贵、***、庞德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道贵、***、庞德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女,汉族,1976年11月2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47年12月2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49年4月28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庞道贵、***、庞德员因与被上诉人***、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二审中出示的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庞道贵、***二人均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死亡,现庞道贵、***的部分继承人已经明确表示要求参加诉讼并主张相关权利。据此,原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庞道贵、***、庞德员已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00元不再缴纳。
审判长谭世蓉
审判员***
审判员苟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