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29613号
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尖彭璐371号有趣社区B栋208室。
法定代表人:匡荣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高**镇下陈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商兆祺。
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42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3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标准,从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关于佛冈黄石精粉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技术咨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被告支付咨询报酬。合同第五条技术咨询服务金额及支付要求约定“1.金额本项目环评技术咨询服务报酬金额为人民币238000元整。2.支付要求:(1)在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0%,即人民币95200元;(2)在乙方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40%的合同款,即人民币95200元;(3)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20%的合同款,即47600元”。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本技术咨询服务费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署后,被告支付了第一期费用,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并于2019年3月15日取得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具体文件批号为清环[2019]83号文件,原告应当收取的第二期款项以及第三期款项支付条件均已经成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第二期、第三期款项支付事宜,但被告一直拖延,并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17年2月27日,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2018年7月27日,原告(受托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萤石精粉选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并支付咨询报酬。项目名称: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萤石精粉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项目规模:佛冈县高**镇下陈村小组。审批部门:清远市环保局。技术咨询服务的内容:1.乙方负责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乙方负责项目现场勘察和相关资料收集。3.乙方负责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按时间节点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审及报批报告书。4.乙方负责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在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律法规、导则和标准等各种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确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质量符合专家评审会要求。5.乙方负责遵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直到报告书质量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6.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项目的公众参与调查。技术咨询服务金额及支付要求:1.金额:本项目环评技术咨询服务报酬金额为人民币238000元。此金额仅包含报告编制费、监测费及专家评审费用;不包含公众参与等费用,该费用若发生由甲方承担。2.支付要求:(1)在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0%,即人民币95200元作为项目首期款,此部分款项用于完成项目现场勘察和相关资料收集工作;(2)在乙方所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40%的合同款,即人民币95200元;(3)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20%的合同款,即人民币47600。甲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本技术咨询服务费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甲方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金额不足50%,则乙方不予以送审;若甲方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金额不足90%,则乙方不予以报批;等等。该合同载明被告项目联系人为刘小霞。
原告主张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获得专家评审及获得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第二、三期的合同款。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证据1.原告工作人员与“萤石矿刘小姐”(昵称“小小”)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与“萤石矿刘小姐”就涉案项目进行沟通的过程,其中2019年3月15日,“萤石矿刘小姐”向原告发送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的批复》照片,并告知拿到(批复)了。后原告多次要求给付合同款,“萤石矿刘小姐”拖着未给付。原告称“萤石矿刘小姐”就是合同载明的被告项目联系人刘小霞。证据2.《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的批复》PDF打印件,载明“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批的《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新建萤石精粉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佛冈县环境保护局对该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批复如下:本项目位于佛冈县××××村下陈,项目建设一条油酸浮选萤石矿生产线及其配套工程,年处理萤石矿4万吨,生产萤石精粉1.5万吨。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原告称该批复原件由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领取,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款项,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技术咨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新建萤石精粉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可知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抗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还金额,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及提供证据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142800元未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取得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3月21日之前支付第三期款项,原告主张违约金从2019年3月21日起计付合理。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每延期一天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违约金以142800元为本金,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42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2800元为本金,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10元,由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67元,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743元。保全费1790元,由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9元,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许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