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727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18)陕0727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申请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7月起,分20个月不间断支付申请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823243.21元,每月月底前付90000元,2020年2月月底前付清余款113243.21元;二、申请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如期付清全部欠款本金后,申请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申请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全款时止;三、申请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直接将应付款项支付至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略阳项目部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2572(开户行:工行陕西汉中分行略阳县支行)。申请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仍有353243.21元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53243.21元;二、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支付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0000元,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支付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尾款173243.21元;三、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所有利息;四、支付方式为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执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法官助理       张皓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