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21执2342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追缴纠纷一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21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1137659.6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本案于2020年8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房管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冻结到期时间2021年8月20日); 二、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土地和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 五、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作为出资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登记地的基层组织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现被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苗 审判员 黄 达 审判员 蒲川宁
书记员 王 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