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21执恢1044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支付3823385.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17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线下向南部县房管局、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部县国土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中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相关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新华村3社状元领地一区大底盘-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4006330)商业服务房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屋,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可提交书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大迪牌汽车(号牌号码:川R×××××)、福田牌汽车(号牌号码:川R×××××)共计两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2022年9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通过移动执行APP平台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网格员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至今未反馈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书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全部债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何 苗 审判员 蒲川宁
书记员 艾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