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472号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2020年4月17日,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963.00元,减半收取计2481.50元,由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毅
书记员 刘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