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3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蔡元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由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3执他5号指定执行通知书指定本院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11月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做扣划;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部县“状元领地”一区大底盘的营业房七套(现登记在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住房49套;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3、此案为上级法院指定执行,南部法院(原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828612.65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828612.65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