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923民初479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新,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军,男,1964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海,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喜,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藏族。
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志明
审 判 员  赵永霞
人民陪审员  王洪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