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5民初1253号
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冯国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明立,男,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进,男,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确,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丕刚,西充县槐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