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礼强与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656号
原告:周礼强,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海,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办事处小城镇长乐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礼强与被告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周礼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礼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礼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周礼强负担。
审判员谌臻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冯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