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2民监2号
申请再审人:***,男,生于1967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再审人:***,男,生于1961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再审人:**,男,生于1969年1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安立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路205号电梯公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59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74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83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8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98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理人:**(**的母亲),女,生于1974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安立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6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亚林、***、雷斌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罗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