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执21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办事处小城镇长乐路。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穿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穿石镇老街**。
负责人:杨桂林,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602民初15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森公司)申请执行广安市广安区穿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穿石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查明,浩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20)川1602民初1540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三项内容即“若穿石镇政府不予配合或不能提交应由其负责的资料导致不能进行审计的,穿石镇政府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所有尚欠工程款166700元,并从2017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现因浩森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案涉项目未能进行审计的原因系穿石镇政府不予配合或不能提交所导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相立凯
审判员 程 兵
审判员 熊昌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