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81财保34号
申请人: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办事处小城镇长乐路。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宁,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霞,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华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桂花西路东侧16、1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
申请人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森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浩森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公司名下价值34,786,872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单保函》为申请人浩森工程公司的申请保全事项提供担保。2019年12月19日,本院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浩森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华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4,786,872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小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