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602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7月2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鲍丽,女,生于1974年3月2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邓杰倪,女,生于1983年5月2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邓靖凡,男,生于1987年5月2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邓惠文,女,生于1998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邓某,女,生于2002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李存碧,女,生于1941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在四川广安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等人于2019年12月16日已主动履行完本院(2016)川16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院(2019)川1602执恢437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曾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