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佳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吴力木吉牧户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27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佳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宝山路以东万达广场A场地**楼01208。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吴力木吉牧户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宝音,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佳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吴力木吉牧户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佳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内0727民初182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吴力木吉牧户游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32,844元及案件受理费310.55元,共计33,154.55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吴力木吉牧户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前后多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吴力木吉牧户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网络资金、税务、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吴力木吉牧户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网络资金、税务、网络资金等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吴力木吉牧户游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乌力吉宝音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及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乌力吉宝音与其丈夫敖其日巴特尔名下位于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布尔敦嘎查有5000亩承包经营的草场,已纳入国家草畜平衡项;乌力吉宝音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案件总标的共达500万余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草场补助款账户,待其发放后按比例进行分配。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吴力木吉牧户游及法定代表人乌力吉宝音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33,154.55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双   全
审判员 阿尔布斯拉
审判员 金 娜 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其力 格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