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执异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4994。
法定代表人:熊亭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卢朝镔,该村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平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平滩社区中心街1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11703MEA2457281。
法定代表人:卢继远。
本院在执行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变更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平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滩镇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工作的批复及原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桥**村村民委员会注销登记的信息。
本院查明,2020年5月15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达川府函【2020】94号“关于同意平滩镇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工作的批复”,批复将桥**村、平滩社区合并,设平滩社区(场镇社区),办公地点驻原平滩社区办公阵地,原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桥**村村民委员会民政登记已注销。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支持”及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桥**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平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并而终止,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合并后存续的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平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平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为(2021)川1703执恢633号案件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潘 炜
审判员 张小松
审判员 秦 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