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东路华兴.桂花锦A幢5号。
法定代表人:欧明,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927597060。
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熊亭喜,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499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川192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把本案的相关情况予以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人予以确认,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申请将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已将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92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施忠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