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50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正果,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4994。
法定代表人:熊亭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得均,达州市通川区明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丹,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会,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市沱牌镇滨江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5210488J。
法定代表人:何三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天福,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税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