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50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正果,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4994。

法定代表人:熊亭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得均,达州市通川区明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丹,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会,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市沱牌镇滨江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5210488J。

法定代表人:何三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天福,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税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