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5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
法定代表人:熊亭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生效的(2020)川0922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9368账户内有存款。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93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何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