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开、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人:**开,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果,系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4994。

法定代表人:熊亭喜。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申请人***、**开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射洪市沱牌镇政府监管的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魏家营新农村综合体安置房工程款在5,2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不足部分则在被申请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和被申请人***个人账户予以冻结以及冻结二被申请人在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剩余的工程保证金80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开提供担保。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愿意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应收的魏家营新农村综合体安置房工程款(该款项由射洪市沱牌镇人民政府监管),冻结额度为5,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若第一、二项中冻结金额不足,则以不足金额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佩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