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8行审复2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滦平县北山办公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0009620583。
法定代表人程志坤,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辉,男。
被申请人保定市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朝阳龙座1-302、1-305、1-306、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666496987。
法定代表人冯晓华,女,经理。
复议申请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滦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4行审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复议申请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刘松平
审判员 李小龙
审判员 祁春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