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6号
原告:***,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奎,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朴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朝阳龙座1-302、1-305、1-306、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666496987。
法定代表人:韩进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孟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朴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