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朴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定市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4民初265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满城县。
被告:保定市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178号朝阳龙座1-302、1-305、1-306、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666496987。
法定代表人:冯晓华,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花,女,该公司工程部主任。
原告***与被告**、被告保定市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0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寇媛媛
人民陪审员  付文雅
人民陪审员  佟 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