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朴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中证城乡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4民初314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承德中证城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城关桥西社区法院西侧(祥园小区)3段商业14号。
法定代表人:邱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市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大街1178号朝阳龙座1-302。
法定代表人:冯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滦平县。
原告***与被告承德中证城乡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本院要求原告五日内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纪伶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进